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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将全面监管虚拟资产,交易所“持牌经营”将成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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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香港证监会(SFC)于2019年底通过监管沙箱实施的自愿性监管试验计划不同,此次发牌制度是强制性的,将全面监管证券和非证券代币的交易服务。 所有在香港经营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都必须获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

来源 | 01区块链作者| 则令赵生

11月3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财经事务及库务局(下称香港库务局)发出《香港加强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立法建议公众谘询》 《条例》(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加强打击洗钱和恐怖融资活动监管的立法建议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建议建立虚拟资产服务商牌照制度,引起市场高度关注。

《建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发牌制度》谘询文件中的建议是:任何人如欲在香港从事受规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业务,①需向证监会申请( SFC)及②符合适当人选的准则,以及③持牌人必须遵守《反洗钱条例》附表2所载的反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以及④其他旨在保障投资者的监管规定。

与证监会在2019年底通过监管沙箱实施的自愿性监管试验计划不同,拟议的牌照制度是强制性的,将全面监管证券和非证券代币的交易服务。 而且,该牌照制度主要针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所有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牌照,并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其他规定执行相关措施,以保障投资者及防止市场被操纵。

谘询文件的发布,是香港监管当局经过数年实践,对虚拟资产监管提出的建议。 目前,虚拟资产在全球金融市场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全球各主要经济体都在推进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监管进程。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其在虚拟资产监管方面的思考和实践经验,未来可为中国内地及世界其他地区的监管机构提供借鉴。

从“自愿许可”到“综合监管”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对虚拟资产的监管一直很活跃,其监管成效也位居亚洲前列。 早在2017年,证监会就对虚拟资产交易进行了监管。 2018年和2019年,证监会连续两年出台相关文件,推动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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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基金分销商和交易平台运营商监管框架的声明》(以下简称《声明》)和《致中介机构发行虚拟资产《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阐述了中证监监管沙盒内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监管的概念框架,包括虚拟资产投资组合管理公司和虚拟资产基金分销商。监管委员会。密切监控。但是,如果证监会认为所涉及的风险无法得到充分处理,并且投资者无法保证他们会受到保护,则不会颁发许可证。

2019年11月,证监会发布《立场声明:对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以下简称《立场声明》),对①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框架和②发牌条件进行了阐述。 同时新加坡持牌比特币交易网站,③提出“自愿许可制度”,宣布将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纳入其监管沙箱,④制定与持牌券商和自动化交易场所类似的监管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立场文件》提出的牌照制度是自愿性的,将非证券类虚拟资产或代币排除在该监管体系之外,也给予了虚拟资产经营者选择的时间和空间。

证监会当时辩称,他们无权对仅交易非证券虚拟资产或代币的平台颁发牌照或监管,因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此类资产不符合“证券”或“期货合约”的资格。 ”。换句话说,只有为客户提供证券类虚拟资产或代币交易服务的平台才属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即使只有一个也属于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范围。 token属于证券。

因此,在立场声明设定的监管框架下,比特币和其他不属于证券的加密资产将不受证监会监管。

然而,随着虚拟货币和虚拟资产交易的大幅增加,逐渐给金融体系带来洗钱、恐怖融资等重大风险,并经常涉及投机、欺诈、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威胁金融市场。以及投资者的财产安全。 为应对虚拟资产交易中洗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风险增加,香港库务局建议建立强制性发牌制度,全面监管虚拟资产服务商,并在原《立场声明》的基础上进一步补充了洗钱、许可规则、监督和责任认定、违法定罪量刑等内容。

库务局作为香港十二个政策局之一,主要负责制定和执行政府财政及金融政策; 证监会是监管香港证券及期货市场运作的法定机构,负责制定、核准及颁发各种牌照及监察。 因此,在咨询文件中,库务局建议授权证监会对持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施加发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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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如何规范虚拟资产?

谘询文件建议的监管框架明确界定了“虚拟资产”、“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并要求牌照申请人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和合适人选标准。 同时,对获得许可的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施加许可颁发条件也提出了许多监管要求。

1.监管对象:稳定币也在监管范围内

根据谘询文件,香港库务局建议为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设立发牌制度,要求持牌人符合与其他金融业相同的适当人选准则,并遵守反洗钱和恐怖主义《反洗钱条例》中规定的规定。 分子筹资要求,以及其他旨在确保市场完整性和维护投资者利益的监管要求。

虚拟资产服务商许可制度将重点监管虚拟资产交易。 原因是虚拟资产交易所目前在香港是规模更大、更成熟的业务,而其他虚拟资产活动,例如在香港经营的虚拟资产支付或托管服务,作为独立的业务模式,数量有限。

根据征求意见稿,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被定义为“以业务形式经营,并开展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特定活动”。 包括:①进行虚拟资产与法定货币之间的交易; ② 进行一项或多项虚拟资产的相互交易; ③ 转让虚拟资产; ④ 为虚拟资产提供托管、管理服务,或者提供控制虚拟资产的工具; 发行虚拟资产,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谘询文件参考专门机构的标准及评估香港虚拟资产活动的风险后,建议将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业务指定为《反洗黑钱条例》下的“受规管虚拟资产活动”,以及规定任何有意从事受监管活动的人员,均须取得证监会颁发的虚拟资产服务商牌照,并符合适当人选条件和其他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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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将虚拟资产交易所定义为:“允许或邀请客户下单、购买或出售任何带有货币的虚拟资产或虚拟资产(无论是否为同一虚拟资产),并在经营过程中一直保持、实施、控制或拥有任何货币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

但私人交易平台(即仅提供展示买卖订单的平台,实际交易均在平台外进行,如OTC场外交易)不属于本定义的虚拟资产服务商范围。时间,所以他们不受监管。

此外,关于虚拟资产,征求意见稿将其定义为以数字形式表达、计算或存储资产价值的单位,并以数字形式转移、存储或买卖,用于支付商品或服务、结算等。债务或投资。

它不包括:

① 法定数字货币(包括央行数字货币);

②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金融资产(例如证券及认可结构性产品);

③ 不可转让、交易或互换的封闭、限制使用的产品(如航空里程、信用卡奖励、礼品卡、客户奖励计划、游戏代币等)不是虚拟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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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询文件指出,此定义适用于所有虚拟资产,不论其价值是否稳定。 因此,声称有资产支持以稳定其价值的虚拟资产,即所谓的“稳定币”,也是受监管的虚拟资产。

为确保一致性,政府在起草《反洗钱条例》下虚拟资产服务提供者的发牌制度时,将参照证监会此前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制定的自愿发牌制度新加坡持牌比特币交易网站,以解决两个发牌问题之前和之后的系统。 在兼容性问题上,证监会主席欧阳黎此前也表示,新发牌制度与现有监管沙盒计划将采用相同的监管标准。

2. 许可证颁发条件

谘询文件建议,任何有意经营受规管虚拟资产交易所的人士,必须向证监会申请牌照,才能成为《反洗黑钱条例》下的持牌虚拟资产服务供应商。 牌照申请人必须符合相关资格要求和适当人选标准。

有两个主要的资格要求:

① 企业必须在香港成立并有固定营业场所,方可申请虚拟资产服务商牌照;

②自然人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商业模式(如独资或合伙)不具备申请虚拟资产服务商牌照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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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牌照申请人还必须符合《反洗钱条例》规定的适当人选标准,才能获得虚拟资产服务提供商牌照。 该指引不仅适用于提出申请的公司,也适用于公司的所有负责人员和最终拥有人。 具体而言,证监会在考虑一个人是否为合适人选时,应考虑是否存在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行为,是否存在欺诈、贪污、失信等犯罪行为,是否具有良好的声誉和财务状况。文件等方面。

征求意见稿对发牌条件作出限制,不仅包括虚拟资产交易所的注册地和注册类型,还包括交易所的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这在以往的证监会监管文件中从未出现过。 它还将排除许多目前在香港市场拥有虚拟资产交易业务的交易所。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拟颁发的牌照为开放式牌照,即只要持牌虚拟资产服务商持续经营且未被中国证监会暂停或撤销委员会,其执照将继续有效。 这样的设置是为了给持牌机构提供一定的营商环境,方便其长期投资。

3. 十项监管要求和四项法律处罚

除了对牌照申请人的资质要求外,在业务方面,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十项监管要求,包括:①初期只向专业投资者提供服务; ②财务能力,包括实缴股本和流动资产要求; ③知识和经验; ④ 经营稳健; ⑤风险管理; ⑥ 客户资产分离管理; ⑦ 虚拟资产上市交易政策; ⑧ 财务报告和披露; ⑨ 防止市场操纵和违法行为; 冲突。

同时,征求意见稿列出了四种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犯罪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处罚。

这也是此前香港相关监管文件中没有出现过的。 其中,未经许可从事虚拟资产活动将被视为刑事犯罪,处以监禁和罚款。 由此可见,日后要在香港提供虚拟资产服务,取得牌照是必须的。 从这些惩罚措施中,不难看出香港监管部门打击虚拟资产活动犯罪、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决心。

表:四种与虚拟资产相关的犯罪及相应的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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